本期律师: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 任建宏
本期导读:A显失公平 B签字未盖章 C购物受伤
如显失公平
协议可撤销
黄先生:2006年10月份,我在刮大白时,从梯子上掉下来,腿摔伤了。老板当时拿了5000元治疗费。然后跟我签了一个赔偿协议:他再赔偿我3000元,其余一切损失由我自己承担。现在,我的腿残了,治疗费花了12000余元。我该怎么办?
律师:民法通则第59条规定,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二)显失公平的。如你所述,你与老板签订的赔偿协议显失公平,你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或撤销该协议,重新确定其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签字未盖章
合同也有效
郝先生:去年8月,我厂与一家服装加工厂签订了一份加工合同。当时,服装加工厂没有公章,只是法定代表人在合同上签了字。现在,他们以合同上没有加盖公章为由,主张合同无效。请问,法律上是怎样规定的?
律师:合同法规定:“当事人采取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因此,你厂与服装加工厂之间签订的合同属有效合同。
安全有过错
商店应担责
付女士:某商店搞促销活动,人多拥挤,将我的手挤伤了。我到医院包扎,花了40多元的药费。挤伤我的人不承认,并很快离开。请问,我可否要求商场承担这部分医疗费?
律师:“从事住宿、饮食、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伤害的,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因第三人侵害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商店在促销活动中疏于管理,没有尽到其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你损害,应当对此承担相应责任。
栏目主持:张雷 摄影:王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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