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今年我可以怀揣票子高高兴兴地回家过年喽。”2月8日,领到了全部工资后,在细河经济区冶金工业园工地打工的四川农民工刘军兴奋之情溢于言表。
2月初,细河经济区由区财政局设立了50万元的专项资金,作为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纠纷的应急备用金。
该区明确规定,将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纳入建设工程审批程序,各开发、施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是第一责任人,项目经理是工程项目的第一责任人,对支付农民工工资负有直接责任;用人单位从用工之日起,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并在开工20日内到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办理用工备案登记手续,对签订率达不到100%的,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逾期不改的,按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人数每人罚款500元;新开工的建设项目未按规定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不予办理中标通知书备案;各开发、施工企业要在签订施工承包合同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照合同款的2%缴纳工程抵押金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入该区专用账户,用于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如不按规定存储“两金”,规划建设部门不予办理规划、施工许可证,不准施工;在建项目,缴纳适当比例的“两金”,否则不予办理工程验收手续。
此外,对开发单位或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造成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开发单位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对不配合清欠工作的开发企业,建设部门取消其开发资格,已摘牌的土地开发项目不予办理规划和施工许可证;对转移挪用工程款而不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恶意拖欠和随意克扣农民工工资的施工企业,给予限制投标范围直至取消投标资格的处理。
(卞松林、赵国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