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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04月04日 星期三
  

球员故意犯规伤人成被告
法院认为:体育比赛故意犯规不是故意伤害,只担四成责任

  本报讯(记者周贤忠)在学校组织的足球比赛中,如果出现犯规受伤的情况该怎么办?4月2日记者获悉,法院裁判此类案件会按照无过错公平责任原则,由犯规者、伤者和学校三方分担责任。

  小辉与小军都是沈阳市某学院的学生。2003年4月14日下午,学校学生会组织足球联赛。小辉与小军在争抢足球时,小军不小心碰到了小辉的右眼,造成小辉右眼受伤。经鉴定,伤残程度为十级。小辉为治疗眼伤共花费医疗费2.7万元。

  小辉将伤人者和学校都告上法庭。

  法院认为,足球运动是一项对抗性激烈的竞技运动,小辉与小军作为运动员,对足球运动所具有的危险性均应当有预见能力。双方因争抢球产生碰撞,导致小辉眼部受伤,双方在主观上均无过错,对小辉受伤造成的经济损失,双方各自承担25%责任。学校作为球赛的组织者,行为并无不当,应按公平责任原则,承担50%责任。

  法院判决市某学院补偿小辉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2.4万余元,小军补偿小辉1.2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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