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在这两起交通肇事案中,被告人是被害人的至亲,被害人的死亡,他们也承受着巨大的痛苦,但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两起交通肇事案中,两名被告人充当了结束亲人性命的“杀手”,因此,他们也要受到法律的制裁。他们还因此背上沉重的社会压力和终生难解的负罪感,这些远远重于他们所受到的刑罚。
而单从刑罚裁量上来看,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像这两起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应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也就是说,这两起交通肇事罪的最高刑期为3年,并不属于重罪。而这两起案件又不同于普通的交通肇事案,案件中的受害人都是被告人的亲属,且因为被告人的不慎重,即过失行为而死亡。就是说,被告人在主观上并不是有意杀害亲属。同时,在事发后,他们认罪态度较好,第一个案例的被告人还进行了积极的赔偿,依照法律规定,可以适当从轻判处。
辽宁省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辽宁大学法学院教授邢志人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