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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04月04日 星期三
  

“倒卖”病人涉嫌商业贿赂
情节严重者将承担刑事责任

  本报讯(记者叶青) 靠转诊、转运、介绍病人等倒卖病人赚好处费者,要小心了。4月3日,省卫生厅《关于预防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行为的规定》中,明确了上述行为涉嫌商业贿赂,轻则受罚,重则承担刑事责任。

  根据《规定》,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得在医疗活动中以转诊、转运、介绍病人为由,收受或给予任何名义和形式的好处费。

  “把病人当商品,倒来倒去,在沈阳并不鲜见。去年行业内也发生了两家医院因倒卖病人受到重罚的案例。”辽宁某省级医院的院长向记者透露。此外,本报去年也报道过地段医生通过倒卖孕妇吃医院回扣的事件。

  不过,“对目前倒卖病人的处罚,大多还是停留在违反行业条例和规定的层面上。”这位院长表示。而此次卫生厅出台的这份文件,则将这种行为列入了涉嫌商业贿赂,严重者可能触犯刑法。

  此外,《规定》在医疗设备耗材和药品招标、临床观察药品的审批与管理、医务人员执业规范等方面都做了严格的规定。超常用药、不当处方、在招标合同之外擅自采购药品和医疗设备、医院科室和大夫擅自代销药品或医疗器械、设立账外账和“小金库”等,均在严惩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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