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北京4月3日电(记者张勇)备受台湾各界关注的前台北市长马英九“特别费”案3日上午首次在台北地方法院开庭,马英九出庭应讯。
2006年8月,有民进党籍民意代表告发马英九在台北市长任内“违规”使用“特别费”,台检方随后展开调查并迅速侦结,认定马英九将不需单据核销的“特别费”1100余万元新台币存入其私人薪资账户,未用于公务,又申请为个人财产,涉嫌贪污,对马英九提出起诉,但未具体求刑。随后,马英九宣布辞去中国国民党主席职务并参选下任台湾地区领导人。
据岛内媒体报道,3日当天的首次庭讯共历时近3个小时。庭讯中,马英九及一同涉案的原台北市政府秘书余文均否认犯罪。马英九表示,他一直按惯例使用“特别费”,自己从未亲自参与“特别费”的核销过程,没有犯罪意图和行为。
当天上午马英九在进入法庭前表示:“今天是‘特别费’案开庭的第一次,我以平常、平静的心来参加,我对自己的清白有信心,对于法庭的公正也有期待。”而庭讯后马英九再次表示,对自己的清白相当有信心,希望日后继续以此心情出庭。
庭审过程中,法庭外聚集了许多声援马英九的民众,高喊口号为马英九加油。与此同时,一些“泛绿”支持民众也在法院附近抗议,双方还发生了推挤冲突。
本案下一次庭审预计于17日进行。
马英九“特别费”案大事回放
背景资料
国民党前主席马英九“特别费”案4日3日开庭,马英九是以“贪污罪嫌”于2007年2月13日遭起诉。马英九“特别费”案大事纪如下:
2006年8月2日 民进党“立委”谢欣霓向“高检署查黑中心”告发,指马英九挪用“特别费”当生活费,存款暴增。查黑中心4日签分“查字第18号”案,交由检察官侯宽仁调查。
2006年9月起 检察官展开调查后,共传讯证人上百人,同时逐一清查1万多张发票单据。
2006年11月14日 马英九以关系人身分到案说明。
2006年11月15日 约谈市长秘书余文及10名相关证人,厘清化零为整的报帐方式是否涉及伪造文书,包含余文在内的11位关系人讯后均饬回。余文则被改列贪渎、伪造文书案的犯罪嫌疑人,并限制出境。
2006年11月17日 马英九首度表示,若此案遭起诉,就会依照党章规定停止党权。
2006年11月17日和22日 马英九先后捐款逾1500万元。
2006年11月20日 马英九晚间在党中央和“立委”一起吃便当再度强调,“特别费”案他绝对经得起考验,如果连他都有问题,那么民进党“四大天王”一个都跑不掉。
2006年11月23日 马英九二度遭“查黑中心”约谈,面对媒体询问约谈状况,马英九说不方便透露内容,但他比出手势说了声“Safe”,似乎对自己很有信心。
2006年11月24日,国民党主席、台北市长马英九表示,如果他被诉,会立即辞去党主席职务。
2006年11月30日 台北市政府上午由委任会计师周志诚说明市长马英九的捐款细目。周志诚指出,马的捐款共236笔,总金额为6809万4910元;其中捐给团体的有188笔,捐给个人有48笔;就项目观察,捐给公益团体占87.54%,捐给慈善团体占3.28%,其余10%为教育、学术团体,马英九的捐款数,远超过他支领的市长“特别费”。
2006年1月26日 马英九表示,他完全依照“行政院”规定使用“特别费”,希望司法能尽快还他清白,面对国民党内质疑他上了别人的当,他表示若遭起诉就会下台以示负责,因为纪律很重要。
2006年2月7日 侯宽仁检察官三度讯问马英九谈“特别费”属性,最后认定“特别费”必须用在公务,但马英九把8年市长任内1632万不需单据的“特别费”全部汇进个人户头,甚至还申报个人财产。
2007年2月9日 马英九接受东森新闻专访,表示,“我讲究清廉,不贪财、不收礼,我没有犯罪的意图、也没有罪的事实,为什么被认为犯罪”,如果因此被起诉,“我很难接受”。
2007年2月13日 “高检署查黑中心”下午宣布,以贪污罪嫌起诉马英九,涉嫌“诈领”1117万元。
(王言)
何为“特别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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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特别费”是台湾当局编列给各级行政负责人的特别津贴,其中一半要凭单据核销,另外一半不需凭据报销,可由行政负责人在签名后直接领用。长期以来,岛内对“特别费”应如何定性缺乏明确规范。不久前,同样涉入“特别费”案的台南市市长许添财即被当地检方免予起诉,结果再次引发岛内舆论对于如何界定“特别费”的争议。
此外,最近陆续宣布参加2008年台湾地区领导人选举的民进党所谓“四大天王”吕秀莲、苏贞昌、谢长廷、游锡堃,也被人检举存在“特别费”违规使用的问题,但台湾检方至今未结束侦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