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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1月29日 星期四
  

门诊规定病种“报销”比例公布
医保社区服务站就医不设起付标准

  本报讯(记者孙明鑫)继11月13日沈阳市医保中心向社会公布了城镇居民门诊规定病种首批体检、就诊定点医院后,沈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11月28日下发了《沈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规定病种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门诊就医享受医保待遇的相关问题,并首次发布了门诊规定病种起付标准和支付比例、个人自付比例。

  定点门诊每年可更换一次

  《暂行办法》规定,参保人员治疗原则和治疗方案确定后,只允许选择一所定点医疗机构或者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作为本人门诊规定病种的门诊就医定点医疗机构。定点医疗机构的选择可在每年复审时更换一次。

  据了解,目前列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门诊规定病种暂定恶性肿瘤和尿毒症两种,其统筹基金支付实行限额标准。

  未达支付限额由补充险赔付

  对于参保人员年累计统筹基金超过最高支付限额以上,但门诊规定病种医疗费用未达到支付限额的,《暂行办法》规定,由大额补充医疗保险负责赔付,赔付比例按照大额补充医疗保险有关政策执行。

  《暂行办法》还对定点门诊开药量进行了明确规定,即享受门诊规定病种待遇的参保人员,门诊一次开药量为一周;病情稳定且需长期服用同一类药物的重症残疾人员、70岁以上的老年人,门诊一次开药量可放宽到两周。

  不在定点门诊就医不给“报销”

  医保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参保人员患有上述所列门诊规定病种,须携带近两年内的病历及相关材料到市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申报、体检、认定,符合条件的由市医保中心发给《沈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规定病种医疗证》后,方可享受医保待遇。

  此外,参保人员在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符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门诊医疗费用,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在非选定的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门诊规定病种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一)在校学生、学龄前儿童及未满18周岁非在校城镇居民因患门诊规定病种在本人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时,各级定点医疗机构的统筹基金起付标准、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个人自付比例分别为:

  

  (二)其他城镇居民因患门诊规定病种在本人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时,各等级定点医疗机构的统筹基金起付标准、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个人自付比例分别为:

  

  

  选定在社区卫生服务站(门诊部、卫生所)等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不设立统筹基金起付标准,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85%、个人自付比例为15%;

  选定在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门诊就医: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为50元/每年,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80%、个人自付比例为20%;

  选定在二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为100元/每年,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70%、个人自付比例为30%;

  选定在三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为150元/每年,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60%、个人自付比例为40%;

  选定在特大型三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为250元/每年,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55%、个人自付比例为45%。

  

  选定在社区卫生服务站(门诊部、卫生所)等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不设立统筹基金起付标准,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70%、个人自付比例为30%;

  选定在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门诊就医: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为150元/每年,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65%、个人自付比例为35%;

  选定在二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为250元/每年,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55%、个人自付比例为45%;

  选定在三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为400元/每年,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45%、个人自付比例为55%;

  选定在特大型三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为500元/每年,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40%、个人自付比例为60%。

  (参保人员因患门诊规定病种在本人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时,一个自然年度内先交纳一个统筹基金起付标准,然后享受统筹基金限额支付待遇。)

  门诊规定病种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和支付比例、个人自付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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