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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03月11日 星期二
  

律师收费过高 法院判决“降价”
律师风险代理较一般代理收费较高,但只适用于判决结果具有不确定性、疑难复杂的案件

  □本报记者 周贤忠

  核心提示 打赢官司却拒绝支付剩余律师代理费,被法律服务所告上法庭。但打一个普通的交通肇事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需要风险代理吗?当事人向法律服务所提出质疑。近日,市法院以双方所签代理合同显失公平为由,判决诉讼当事人不必向法律服务所支付剩余代理费。

  ■打赢官司拒付律师费

  王某丈夫在一次交通事故中不幸身亡,悲痛之余,王某准备和肇事方打官司。2007年1月15日,王某与沈阳市某法律服务所签订一份委托代理协议,约定由法律服务所指派本所工作人员为王某代理诉讼,代理费为判决额的10%,于签订之日付4000元,于次日付6000元,凭判决书多退少补,委托代理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至判决时终止。合同签订后,王某先后支付1万元给法律服务所。

  随后,法律服务所代王某向和平区法院提起诉讼,2007年4月12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王某获得赔偿数额为267554元。事后因王某拒付余下代理费16755. 4元,法律服务所将王某告上法庭。

  ■一审法院判按约付费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王某与法律服务所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从内容上看,符合委托合同的法律特征,属有偿的委托合同。虽协议约定收取的代理费高于政府指导标准,但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出自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系合法有效的法律服务关系,双方均应如约履行。在法律服务所履行合同义务后,王某负有如约支付服务报酬的义务。故法律服务所主张王某给付尚欠代理费16755.4元及从2007年5月1日起给付相应利息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予以支持。法院判决王某给付法律服务所代理费16755.4元,并给付上述款项的利息。

  ■“因受欺骗”拒付律师费

  宣判后,王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称:“法律服务所是以欺诈、乘人之危的手段与我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在签订该合同的过程中,他们并没有告诉我办理一件普通的交通事故案件通常的收费标准是什么,每件收费多少,直接要求与我签订按判决额的百分比收费,凭判决额多退少补。当时我因为失去丈夫处在极度痛苦当中,精神也变得有些恍惚,根本就不清楚‘多退少补’的含义。法律服务所根据自己法律方面的优势,利用了我不懂法、没有经验和处在失去丈夫的痛苦、精神恍惚的状态,欺骗了我,故我与法律服务所所签合同应属无效,我不应再支付更多的代理费。”

  ■二审认定收费显失公平

  市法院认为,王某与法律服务所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就收费问题的款项属于可变更条款。本案中,该协议的收费条款显失公平。

  所谓显失公平的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其优势或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而与对方当事人订立的对对方当事人明显不利的合同。就签订合同的专业知识、对合同所产生法律效果的判断,法律服务所具有优势,且王某在签订合同时处于迫切需要救助的境地,如果按照协议约定执行,将造成当事人利益的失衡。故协议收费条款应当变更,减少王某应付款数额。鉴于王某已经支付1万元代理费,法律服务所要求王某按照协议约定给付其余代理费的诉讼请求不应支持。市法院于近日判决驳回法律服务所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疑难复杂案才可风险代理

  市法院民三庭审判长高戟告诉记者,因风险代理而引发讨债纠纷,律师频频走上法庭为自己追讨薪酬的案件日益增多。对此,法律认可当事人与律师约定风险代理,风险代理一般适用于判决结果具有不确定性、疑难复杂的案件,比如执行案件等。由于本案是一起普通交通肇事赔偿案,风险代理收费并不适合。

  法律服务所提供法律服务应当获得相应的报酬,但不宜过高,更不宜采用协议收费的办法。王某与法律服务所签订的是风险代理合同,即未明确约定代理费数额,约定按照一定的比例收取代理费。如果按照双方协议约定的10%收取代理费,势必造成受害人依照法律规定应当得到的、具有人身性的赔偿款不适当的减少。对本案而言,完全没有必要采用风险代理的方式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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