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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眼”罚款应引入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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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1月01日 星期四
  

“电子眼”罚款应引入监督

  吴龙贵

  新闻背景:电子眼罚款到底有没有“收支挂钩,按比例返还”?今年广东省两会,有6项提案要求规范电子眼。近日,省公安厅予以了否认,但省政协委员坚称不过是借用了“追加办案经费”等名目。日前,因为不满意省公安厅答复,江涛、孟浩两委员以书面形式强烈要求其重新作出解释。

  (据10月31日《南方都市报》)

  不管这些委员的不懈努力能否推动电子眼的规范化,仅对他们这种敢于较真的精神,我们首先要给予热烈的掌声。

  “电子眼”成为媒体报道和公众热议的关键词,始于“杜宝良”案。2005年6月,安徽进京务工人员杜宝良得知,他在北京同一地点违反禁行标志105次,均被“电子眼”拍摄记录在案,须交罚款10500元、交通违章记分210分。这一存在明显不合理之处的行政处罚,引发一阵阵舆论热潮,“电子眼经济”一词也由此诞生。

  此后,随着一大批类似事件的曝光,人们有理由怀疑:强大的利益趋动,有可能使交通电子眼的功能发生异化。。而其中一个焦点问题就在于:交警部门收缴的罚款在上交财政后,是否按比例返还。

  广东省公安厅予以否认,“罚款收入缴入同级国库,作为财政收入组成部分,由同级政府统筹使用”,而委员们则在广泛调查的基础上指出,有些地方返还率高达80%,只不过没有用“返还”,而是用“追加办案经费”、“专项业务支出”这样的字眼。这种针锋相对的局面,才是有效的监督,也是公众乐意看到的。所谓“真理越辩越明”,只有在充分辩论、公平对质的前提下,交通罚款是否按比例返还给交警的真相才能揭开,“电子眼经济”的问题才有可能得到妥善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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